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

人(ren)贩(fan)子(zi)为(wei)什(shen)么(me)不(bu)判(pan)死(si)刑(xing),人(ren)贩(fan)子(zi)一(yi)律(lyu)判(pan)处(chu)死(si)刑(xing)

【引言】

中国人非常顾家,这是几千年的生活、文化优良传统,我们对好男人的期望就是养家,对贤妻良母的期望就是相夫教子,而一个老人幸福的标志也绝不是金玉满堂,而是儿孙满堂!

所以,在老百姓眼中,那些破坏他人家庭的人总是没有好的评价,而那些犯罪分子里最令人愤怒、憎恨的就是那些拐卖儿童、妇女的罪犯了!

网友们一直有个建议: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能手软,应当一律死刑!这样就没人敢拐卖妇女、儿童了!

儿童教育家李玫瑾也写过这样一个建议,将拐卖妇女罪直接取消,以非法拘禁、强奸、轮奸、故意伤害处罚这些人贩子和买家,抓住就数罪并罚。

【法律问题】

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直接取消可行吗?

规定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真的能够解决问题吗?


收买妇女、儿童的,是否应该加重处罚?


#金宝每日说法#】‬

首先,我们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直接取消,肯定是不现实的,因为一个《刑法》罪名从法学家研究讨论,到立法起草机构起草,到修改修正,再到立法机构投票通过,都是经过深思熟虑,以及严密的逻辑推理结合一线办案人员的实际经验得出来的,而不是一拍脑门就可以决定的,这是十分严肃的事情,绝不可能说取消就取消!

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样的罪行就应当接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轻罪不能用重的刑事处罚,重罪更不能用轻的惩罚。同样的道理,如果是触犯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就应该使用本罪规定的惩罚,如果本罪取消了,可能会导致刑罚不适当!

比如,触犯本罪又在并没有达到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你直接判决死刑,那是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

接下来,@金宝每日说法和大家一起着重探讨,规定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是否合理?

首先我要表达我个人的情感,笔者也是十分痛恨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他们拆散了别人的家庭,让受害者一辈子生活在痛苦之中,也十分希望这样的人在这个世界上消失!

但是,希望归希望,现实归现实,为什么我们都这么呼吁,立法机构却不这么规定呢?

其实,这里面有很复杂的因素在里面,如果简单归纳一句话的话,就是【保护受害者】!

先来看本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法律的目的除了打击犯罪,还有保护法益,同时更应该还考虑整体的社会效果,还有执行效果,假如为了满足我们美好的愿望,把惩罚规定得很重,却导致了犯罪分子狗急跳墙杀害人质,那是十分不划算的!

可以肯定的是都深恶痛绝人贩子,这是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一定要让受害者家人在这两者之间作出一个选择:人质活着卖给了别人和人质被杀害,您会愿意选哪个呢?答案非常明确,作为家人显然是希望人质活着!活着才有希望!

那为啥要这么说呢?这不是没头没脑的选择题,而是一线公安干警在长期与人贩子打交道中得出的血的教训!

现实经验就是,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人质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

如果你看过电影,有那种蛇头组织海上偷渡人口,遇到海警就把人往海里推,也是同样的道理,销毁罪证啊!

所以说,立法机构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时分为三档:

1.基本型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后一档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立法机构这么规定,根本原因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同样也是告诫他们,不要对人质乱来!

先谈最轻的处罚,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也就是5-10年有期徒刑,而不会有重的处罚!

再谈重的处罚,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加重处罚。

到底是判十年以上、无期,还是直接判处死刑,最终还要取决于犯罪程度的严重性。人贩子如果在贩卖过程中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就会升档至最高刑也就是死刑了!


【笔者的建议】

综上所述,得出结论,你就算规定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也并不会解决问题,相反还有可能把人贩子在面临暴露时逼到杀人毁迹的地步,对保护人质是十分不利的!

笔者倒是觉得,要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除了加大打击力度之外,加重对收买妇女儿童者的处罚是很有效的一个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刑事处罚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年长月久,甚至都不追究法律责任了,这就是一笔糊涂账,对于打击买卖妇女儿童十分不利!

刑法教授罗翔也有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他也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同买卖同罪同罚。

对于这样的观点,@金宝每日说法是十分赞同的,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买家都尊重、敬畏法律,不敢买妇女儿童了,那些人贩子也就不会去铤而走险了!



#拐卖妇女罪直接取消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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