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申请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 违法吗

“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没有’到‘有’,有一个过程,需要不断总结、规范和提升。”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提案。在他看来,近年来出现的“黑名单”泛化使用趋势一定要得到纠正。(3月11日 《工人日报》)

我国人民法院、金融机构和铁路、民航系统的黑名单制度在惩戒“老赖”、欠债人等严重失信人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不可否认,当下,“黑名单”制度有着泛化的倾向,需要规范管理。 “黑名单”的效果明显,但“黑名单”不是万能筐,也不是一种“无所不能”的工具,更不 可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从现实来看,有的地方很喜欢用“黑名单”作为最主要的惩罚方式。据报道,2019年,山东日照一名教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被所在县的教体局纳入信用“黑名单”。这显然让“黑名单”大材小用了;诸如将欠缴手机话费、水电费列入“黑名单”则涉嫌滥用了 “黑名单”制度不能乱用不能滥用,要恰到好处才可以。从本质而言,“黑名单”制度大多是联合惩戒措施,意味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也意味着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才应受到这样的惩罚。“黑名单”制度不是想用就能够用,不是犯了小毛病也要使用“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要规范使用。首先,要依法可依。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要尽快制定有关上位法,规范“黑名单”制度;其次,执行“黑名单”的主体要明确。不是谁都可以使用“黑名单”。政府主管部门能够统一管理和协调信用活动,有效惩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定、公布以及实施机构,不仅可以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限制债务人的信用利益,而且也能够提升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再次,要严格适用范围。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恰到好处才能够发挥必要的惩罚作用。换言之,要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等,划分不同类型,匹配与此相当的惩戒措施;最后,在“黑名单”执行前,要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要有明确的信用修复程序,同时,要设定“黑名单”的期限,时间过了,能够从“黑名单”中撤出。 任何惩罚措施一旦滥用,就会失去权威性,更会失去震慑力。“黑名单”也是如此。“黑名单”的使用,是要充分发挥其正面导向作用,是要充分发挥积极的效果。如果滥用,出现泛化使用现象,一方面有损“黑名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确,没有人是完美的,也没有人是不犯错的。犯了较大的错误,且适用“黑名单”,理应被纳入“黑名单”。如果不适用“黑名单”却被纳入,自然难以让人信服。“黑名单”制度需要规范管理,如此,“黑名单”才有生命力。(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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