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根丢了怎么办,常见案件基本证据材料汇总表


(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下证据种类提交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工作证、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4、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据材料;

5、工伤认定书;

6、伤残评定的证据材料;

7、参加社保的证据材料;

8、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比如,原告提交证据材料,案件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此类推。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如事故死者的继承人提起诉讼的,提供死者继承人身份的公安机关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药费发票、病历、用药清单、休息医嘱等;

4、交通费发票;

5、财产损失方面的证据材料,如评估报告、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拖车费、保管费发票等;

7、被抚养人与伤者关系的证明、被抚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8、涉及人员伤残或死亡的案件,伤者或死者是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务工的,提供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的证据材料;

9、如请求误工费,提供工作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工资证明等误工损失方面的证据材料;

10、如之前曾进行过与本案纠纷相关的诉讼,提供之前诉讼的裁判文书;

11、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借款合同;

3、借款借据;

4、担保合同、抵押登记凭证;

5、付款凭证;

6、还款凭证;

7、欠据;

8、催款通知书;

9、利息计算表(载明利息的起止日期、计算标准等);

10、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比如,原告提交证据材料,案件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此类推。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买卖合同及有关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传真件等;

3、送货单或提货单;

4、付款凭证;

5、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单、对帐单、欠条、还款计划、没有兑现的支票等;

6、收货人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

7、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五)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如涉及车辆保险的,提供行驶证、驾驶证;

2、附有保险条款的保险单等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及保险条款具体内容的资料;

3、发生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证据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方主张权利的裁判文书等;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书面请求;保险人书面拒绝理赔的,提供拒绝理赔的书面通知;

5、各项费用支出凭证或财产损失证明,如财产损失鉴定报告、财产维修发票等。如已赔付第三方,提供赔付依据;如请求误工费,提供工作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工资证明等;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离婚纠纷案件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如被告非本地户籍,提供被告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2、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子女户口簿、出生证;

4、证明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的证据材料;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及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

6、夫妻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7、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更为适宜的证据材料;

8、主张个人财产的,提供可证明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据材料;

9、非首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提供之前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

10、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七)继承纠纷案件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3、遗嘱;

4、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

5、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承包合同;

3、缴纳承包款的证据材料;

4、转包协议;

5、承包人投资的有关证据材料;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九)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租赁物的所有权证或其他足以证明租赁物权属的证明材料、批文;

3、涉及未办理权属证的不动产应提供涉讼房屋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提供行政部门对涉讼土地功能、用途的审批资料;

4、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关系的书面约定;

5、出租共有物业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对出租的书面意见材料;

6、租金交纳情况的证据材料;

7、租赁物交接的书面手续材料;

8、涉及赔偿争议的,提交装修、添附、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证据材料;

9、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

3、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合同或装修工程合同、招投标文件、附加或补充协议;

5、工程款预算文件;

6、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7、工程进度表、施工日志(如有的话,一并提供钢筋计量表、桩基础施工记录表);

8、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和图纸;

9、工程完工验收的凭证及交付使用的凭证;

10、竣工验收报告;

11、工程结算签证或其他凭证;

12、工程款拨付凭证、转账记录;

13、材料按实结算的应提交主要材料、设备的发票、签证;

14、对工程有质量异议的应列明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明细项,提供相应图片、证据;

15、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提交损失的证明;

1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涉讼土地的使用权证书或有关土地权属、性质、用途的证明、批文;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5、根据土地性质、用途提交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转让的证明材料;

6、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明材料;

7、有关涉讼土地交付、开发、利用、建设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8、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2、涉讼房屋拆迁的行政依据;

3、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4、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5、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三)商品房预约、预售、销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商品房认购协议、预售、销售合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等;

3、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情况证明材料;

4、预售方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预售商品房涉及标的交付争议的,应提供商品房建设情况、交付情况的证明材料;

6、购房方支付房款数额、时间、方式等证明材料;

7、购房方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根据房屋所在地颁布政策,购房方提供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文件;

(十四)房屋产权纠纷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证明,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价支付证明等);

3、提供房屋座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十五)侵权纠纷案件

2、侵害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人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如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承认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

3、人身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受害人工作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害人工资收入证明等;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需专人护理的证据;

4、财物受到侵害的,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如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用等证据材料;

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六)执行案件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下证据种类提交证据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两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按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四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加盖生效章;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5.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七)申请公示催告案件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中明确出票行的具体名称;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3.证明已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证明;

4.证明申请人是最后持票人的证据材料,如出票人出具的证明(包括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支票存根复印件等;若遗失的是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每一个背书人都需出具背书证明,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证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身份的证据材料,如银行出具的售卖票据给出票人的证明;

(十八)特别程序案件

1.请求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认定无主财产、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证据材料;

3.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的公安机关的证明;

4. 宣告失踪、死亡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

5.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书1份;

6.认定无主财产的案件,需提交拟认定财产的状况证明资料;被申请人无法定继承人的公安机关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

1.起诉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并提交与被告的人数相同数量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如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应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此类推;

2.提交的起诉状要用A4纸书写,证据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

3.除特别要求外,立案时不收取证据材料原件,但要提交原件给本院核对,在开庭时要带齐所有证据材料原件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4.立案后,立案庭向原告、申请人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下方会注明审理该案件的庭室及其联系电话。

5.自然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提交诉状时一并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及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

6.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1)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以及授权委托书。(2)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3)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4)当事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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